2006年5月1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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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:假冒“LV”商标案值16万元
谢大明 王立芳

  为发不义之财,不惜假冒著名商标,日前广西苍梧县法院判决一起产品假冒法国著名商标案,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。
  2004年8月,原广西苍梧县华宏皮件厂生产负责人甘志雄以“周春华”的名义,在苍梧县龙圩镇开办了华宏皮件厂,从事皮革制品生产加工业务。此后,甘志雄按照当年6月与在广东省广州白云皮具城做皮具生意的靳某达成的协议,明知“LV”是法国的著名注册商标,在没有得到该商标合法持有者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,擅自为靳某仿冒生产“LV”品牌的皮具。
  至2005年4月案发时,甘志雄共生产假冒“LV”商标的各种型号手袋1260只,案值人民币近16万元,其中792只手袋在案发后被警方查扣。
  鉴于甘志雄有自首、认罪态度好、积极退赃等情节,法院依法做出从轻判决。判决后,甘志雄没有提出上诉,判决已于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。